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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修正26件地方性法规: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www.lz0533.com  打印  2012年1月16日  临淄房产网

昨天开幕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拟对《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删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对全省195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审查和研究论证,需要修改的有32处,11日提请会议予以审议。

“封存污染设备”规定将删除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由于“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其删除。此外,非法占土地设将“停工”,由于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删除有关“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规定。

社会保险逾期缴纳

将取消“滞纳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由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草案建议取消“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因此,审议稿中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据了解,涉及修正的地方性法规共有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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