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3月,买方张女士与卖方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更名过户前的取暖费等费用由卖方王先生承担;过户后的费用由买方张女士承担,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今年10月张女士在缴纳取暖费时,供热公司提出,该房产已欠缴7年取暖费14000元,要求张女士补齐,否则今冬停止供热。张女士遂以王先生违约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向供热公司缴纳取暖费14000元。王先生辩称:欠费是事实,供热公司只能向王先生索要,该笔债务与张女士无关。
仲裁结果经调解,张女士在王先生补交了取暖费后撤回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