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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要拆迁了,外嫁女能否得到宅基地的补偿?

www.lz0533.com  打印  2019年7月3日  临淄房产网

      文章引言:

     在农村,常听到老人们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遇到拆迁时,有些外嫁女的户口尽管还在娘家并未迁出,往往也被直接忽略掉,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经典案例:

     涉讼房屋于1988年9月1日申请建房用地,1991年7月28日经某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宅基地的立基人口为本案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女共四人,核定使用面积为164. 60平方米。

     李女系李某某之女。该房屋于1988年年底开始建造至1990年全部完工。2008年3月19日,李某某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所有的坐落于某村705号,建筑面积为317. 28平方米,动迁总价为536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向李某某支付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之后,因李女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未成,故诉诸法院,要求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返还李女动迁款份额。又查明,李女于1991年12月结婚,其户籍于1992年10月迁入其丈夫处某新村39号。李女在该村未另行取得宅基地。李女年终分配时仍享受原村股金红利分配及土地补偿金分配。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嫁女在拆迁过程中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这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一条文有两层含义,一是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二是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块宅基地。在本案中申请建房用地时是以户为单位其中包括李女的名字,而后李女虽然出嫁,但是并未重新审批建房,而且每年年终依旧享受村股金红利分配和土地补偿金,事实上仍然对宅基地享有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李女应该享有宅基地份额。
     相关知识:

     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考虑因素

     判断能否获得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利益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妇女对这块宅基地是否享有权利。这个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妇女依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妇女嫁人之后没有另行审批宅基地。一般满足这两项标准,即使妇女嫁人也可以享有宅基地上的权益。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特别是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争议较大、较为复杂。一般讲,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安置补偿,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申言之,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对于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各级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的政策导向,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政府在进行补偿安置时,对此也应予以充分考量。

     诚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文章来源: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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