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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坠物案看房屋安全管理法规完善

www.lz0533.com  打印  2019年7月2日  临淄房产网

     考虑到我国目前在房屋安全方面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的情况,结合当前房屋安全的状况,应尽快启动立法或修法程序,通过公权力介入房屋安全管理活动,并提高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房屋安全责任和意识,建立和推广房屋强制定期检查、检测鉴定、维修维护制度,有利于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坠落,砸伤5岁男童,并导致该男童抢救无效死亡。这场悲剧引来社会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小区设施老化严重,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应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还有观点认为,高层建筑设计的玻璃窗是向外推开存在安全隐患,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另有观点认为,应检查建筑质量,如果存在质量瑕疵应该由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来赔偿等等。人们谈到了侵权法、物权法、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众多的法律法规,但都很少提到房屋安全管理的法规。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在房屋安全管理领域的法规确实存在空白。

     近年来,国内多个城市发生了多起老旧房屋坍塌和楼宇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引发诸多民事官司,造成社会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方面明确提出:“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目前我国尚无规范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政府对房屋的监管和排查在实践中困难重重,高层窗外物品坠落、外墙装饰物脱落、电梯故障、爆管、爆炸、火灾、漏水等事故在各地时有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我国房屋安全形势严峻。为加强房屋安全的管理,保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亟须完善我国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

     在国家层面,目前仅有1990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2004年修正)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进行规范,内容比较简单,与当前全国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迫切需求是不匹配的。经梳理,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内容零散分布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等专项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中,没有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为了解决目前房屋安全问题,住建部在2015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房屋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全检查管理及危险房屋整治提出了要求。但住建部的通知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当前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仍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难。

     近年来,各地迫于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都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2017年7月28日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省人大制定的条例。南京、西安、宁波、成都等城市通过地方人大制定了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广州、上海、洛阳、邯郸等城市通过政府发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权限有限,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能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有限,不宜对产权人的民事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总体来说,目前现有关于房屋安全的规定较简单分散,效力较低,缺乏强制力。由于涉及产权问题,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范更为合适。

     香港、台湾、新加坡是与内地文化比较接近的地区,他们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成绩也比较突出,各有特色,对我们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三地都赋予了政府较完备的管理责任,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比较充足,负责对房屋安全的检查、监督、检测、鉴定、维修及处罚等监管和服务工作,但在具体工作内容上不完全一致。

     香港特区政府按照房屋的产权不同,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由建筑署、房屋署和屋宇署三个部门负责。政府在各地设有房屋管理分支机构,雇佣大量的专业人员,在监督、督促产权人及时修缮房屋,保证安全的同时,还可以直接参与私人房屋的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香港建筑署负责对政府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监察、服务和保养。房屋署负责筹划、建造和管理公共房屋。屋宇署负责私人住宅建筑的具体维修,并配备了大量结构工程师和测量师直接参与楼宇检查和维修。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私人住宅、非住宅和综合用途的房屋,每隔10年要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检测人员检测一次,且每5年由符合资格的检查人员检查一次。

     台湾地区管理机构设置比较简单,主要由政府工务局负责,台湾建筑法规定,主管建筑机关对于建筑物得随时派员检查其有关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之构造与设备。台湾建筑法规定,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应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定期委托主管建筑机关认可之专业机构或人员检查签证,其检查签证结果应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报,非公众使用之建筑物,经确认有必要时亦同。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构造及设备安全规定致人死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属的建设局根据《建筑物管理法》负责全国的私人和国家拥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监管,新加坡政府及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也参与房屋的维修工作,新加坡《建筑物管理法》规定,住宅建筑每10年,非住宅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检测,否则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每5年对整个住宅楼的外墙、公共走廊、楼梯、屋顶进行一次维修。

     结合我国目前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严峻形势及其他地区的做法和经验,政府公权力介入房屋安全管理活动是必要的,也是各地区的惯例,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公权力要对公民私权进行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及均衡性的要求。我国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导致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措施有限,时常陷入被动,因此,通过国家立法,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屋安全的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立法,一是建立对房屋定期检查、强制检测鉴定、强制维修维护等制度,发挥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现有房屋使用人安全意识薄弱,房屋装修拆改主体结构现象严重,造成较多安全隐患。立法应明确建设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实际使用人的安全使用责任,使房屋在建设过程管理与建成维护管理的有效衔接,体现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参照香港、新加坡等地规定,对于不配合检查造成社会危害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施以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立法规定,在某些紧急情形下,政府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检查。

     二是建立代为维修或排除危险制度。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将房屋维修责任明确由产权人或物业企业负责,由产权人通过民事手段方式决定,没有规定政府权力介入的手段和途径,如果产权人决定不予维修或采取不合理的维修方式,政府无法予以强制或代为维修,对产权人的惩罚的手段很有限。部分城市在地方立法中规定,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由于房屋的维修涉及财产价值较大,采取的维修方式不合理有可能引发人身安全事故,特别是如果房屋已经属于危险房屋,倒塌风险较高时,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对房屋维修的管理和责任,适当情形应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代为修缮,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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