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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